債權人得否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撤銷債務人之拋棄繼承?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,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,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,且拋棄之效果,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,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,故繼承權之拋棄,縱有害及債權,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參照。要言之,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撤銷債務人之拋棄繼承。 商品Q&A 提問者稱呼 E-mail 留言內容 驗證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