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人外出辦理公證、認證,但攜回辦公室蓋用官章,則公證書、認證書作成處所究竟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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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「前開認證書,係洽請公證人至榮總在葉公超、鄭彥棻、鄒杏、張炎元、陳秦舜英等人見證下作成,並由公證人攜回蓋公印,業經證人陳秦舜英證述明確。該認證書上之官章既係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蓋用,始完成文書之制作(公印不可能攜出),故認證書之作成處所記載「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」,並無不合。上訴人主張,公證人既於醫院認證,何以認證書記載於台灣台北地院公證處作成,故內容不實,顯不足採」(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98號判決參照)。準此,公證書、認證書既以蓋用官章時始算完成,自應以蓋用官章之處所為公證書、認證書作成之處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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