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於遺囑人為遺囑時,是否應全程在場?
-
商品資訊
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,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。依該法條之立法意旨及見證人之文義觀之,3名見證人於遺囑人為遺囑時,應全程在場與聞其事,以確認遺囑内容係遺囑人之真意,方符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7號民事判決)。
台北法律事務所/中和法律事務所/永和法律事務所/雙和台北法律事務所
台北法律顧問/中和法律顧問/台北不動產律師/中和不動產律師 -
商品Q&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