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前段所謂「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」究指為何?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民法第1030條之1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所謂「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」,係指明知他方之剩餘財產較自己為多,固不以知悉具體數額為必要,惟仍以客觀上足認一方明知他方財產較自己多,始足當之。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判決) 商品Q&A 提問者稱呼 E-mail 留言內容 驗證碼